642人已浏览 时间 : 2014-03-19 13:52:30
导语:消费者时常要和形形色色的合同打交道,难免碰到一些“霸王条款”。北京市房山区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总结了一些买房时常见的“霸王条款”,希望能帮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霸王中介条款:“房主、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,看房行为无效。”专家解读: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。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,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。消…
霸王中介条款:“房主、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,看房行为无效。”
专家解读: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。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,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。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。比如,看房人可能通过A公司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,但选择B公司带领看房,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。
当然,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,根据合同法的规定,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,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。
专家解读:在日常生活中,这是很多购买新房准备入住的人都曾遇到过的,这明显构成侵权。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,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。 虽然在现实中业主违规装修的情况经常发生,但不能以不交钥匙强迫业主交纳押金。如果开发商未按期将钥匙交给购房者,购房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霸王签约条款:“业主、客户及双方近亲属、朋友、同事签字,视为本人签字认可。”
专家解读: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,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,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、明确的授权,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,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,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。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,合同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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